所有权并非永远能够对抗合法的
永久居住权。
居住权这一概念涵盖了居住权人依法与他人协商约定,能针对他人所有权的全部或部分及相关附属设施享受占有权和
使用权。
这实质上是一种法律规定的用
益物权。
当居住权有效存在之时,居住权人对于该房屋的居住权利抵御乃至超越了房主的房产所有权。
即便在房主决定宣布出售房屋之后,由于已进行的稳固居住权记录,居住权人对该房屋的居住权益仍然具有高于新
购房者的优先权。
《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
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