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
诉讼离婚案件并不需要经过
离婚冷静期这一环节。
而我们所提及的“离婚冷静期”,也被尊称为“
离婚熟虑期”,它主要是指,在尊重和保障
离婚自由原则的基础上,
协议离婚的夫妻双方
当事人在向
婚姻登记机构提交
自愿离婚申请之后,特定时间内,任何一方可随时撤销
离婚申请,从而终止登记
离婚程序的一段冷静思考期。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段期限结束后的第30个自然日之内,双方当事人均应亲自前往婚姻
登记机关提出领取
离婚证书的申请;
若未能按时提出申请,则将被视为已自动撤销了
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