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在招聘
劳动者时,为了确保筛选出适合岗位需求的人才,会对员工的各种相关背景资料进行深度调研和了解,进而确定其是否能够胜任相应的工作职责并考虑是否予以录用。就此而言,劳动者需要向雇主披露有关工作岗位的基础健康状况、教育经历、工作经历、职业技术水平、职业资质等职业特性方面的详细信息,同时不可避免地要全盘托出部分例如个人
身份证件号码、住宅地址、移动电话联系方式、以及紧急联系人等个人基本情况。尽管用人单位享有的获取劳动者
个人信息的范围属于法定范畴之内,但这并不意味着其权利不受任何限制。在涉及到
个人隐私领域且与履行
劳动合同无关的问题上,劳动者无需承担告知义务。对于诸如女性职工的婚姻状况、生育能力;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如艾滋病、乙肝痼疾;甚或是有关性取向这类隐私信息,都受到我国法律
法规的严密保护。除了那些附带有严格法律规定的特定岗位(比如需要遵从
女职工职业禁忌、某些特殊行业对劳动者健康状况有特殊要求等等)之外;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劳动者透露这些类型的隐私资料,否则将极有可能被视为侵犯了劳动者的
个人隐私权益。即便如此,若劳动者未能如实披露此类隐私资讯,并不构成
欺诈行为,故而若以此作为解雇劳动者的理由,不仅违反了平等就业权,而且还存在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潜在风险。另须注意的是,劳动者的告知义务只有在用人单位要求其揭示与劳动合同直接关联的重要信息时才产生,如果用人单位不对这个权利提出主张,那么劳动者则无需主动自我交代信息;此外,即使劳动者没有主动申报或者有所隐瞒,用人单位亦不可简单归因于
欺诈,更不能因此得出劳动者存在欺骗行为的结论。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制定完善的员工
入职登记表、签订录用条件确认书等文件,明确约定劳动者应当如实地披露哪些个人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
劳动报酬;
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