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对于
确认劳动关系的事件处理,适用于相关的
仲裁时效范围之内。
由于确认劳动关系所引发的争议属于典型的
劳动争议,因此需适用我国颁发实施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行处理,由此自然而然地使其纳入到
劳动仲裁时效的考虑范畴之中。
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
劳动者针对劳动争议提出
仲裁的时效期通常设为一年。
这也意味着,仲裁时效自当事方理解并且确知自身权益遭受侵犯的那一日开始计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
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
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
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
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