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山林征收过程中,补偿标准如下所示:
首先是
土地补偿费用,这部分的确定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中所制定的价格政策,并参照与之相邻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进行估算;
其次是地上林木补偿费用,针对的是那些多年生的经济林木或是其他果木等情况,政府将会参照市场价格来给出合理妥当的
补偿金额或者直接进行作价收购;
最后,对于能够进行移栽的林木,政府必须支付移栽所需的必要费用。
同时,还会涉及到
安置补助费用方面,这类费用将按照失去土地的农业人口数量进行计算。
对于每个需要进行安置的农业人口来说,补偿费用的标准将是位于其所属地区附近的耕地被征收之前的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而累计的土地补偿费用和安置补助费用亦有可能达到所属地区附近的耕地被征收之前的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国家在依法征用土地时,需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待获得批准之后,再交由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公告,同时组织实施相关工作。
在实际操作阶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申请征收土地之时,也必须开展对拟征收土地现状的详细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确保信息公开透明,并将征收范围、土地实况、征收主旨、补偿标准、安置措施以及社会保障等事项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村民小组等范围内公示至少三十天,广泛征求被
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反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