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作为一种
财产权益归属意义上的
物权,属于广义上的
担保物权类别分支之一。
在法学范畴内,我们所说的“债权”,定义在于其在债的复杂关系网中的角色地位,其赋予了权利主体以极其重要的法律权力,能够强制性地令其义务主体作出某些特定的行为或禁止某些特定的行为。
而对于抵押权来说,可以被解读为
债权人在其与
债务人或者第三方之间的债的关系中,对并不转移实际占有权的
抵押财产的掌控权;
当债务人未能按时或按照双方事先约定的期限向债权人偿还
债务,或是出现其他经由双方协商同意后确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况时,此时依法由债权人获得的,针对该抵押财产进行价值评估、变卖及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全部权利的总称。《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
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
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
抵押人,债权人为
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