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照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例,
取保候审乃是我国法律体系下针对
犯罪嫌疑人口头强制之手段,在庭审时间方面并无实际约束。
然而,此阶段亦应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为配合案情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其期限绝不能超出十二个月;
在此基础上,
监视居住期最长亦不得超出六个月。
需注意,不论在何种情况下,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执行过程都不应中断案件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环节的进行。
若警方或检方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某犯罪嫌疑人所犯行径不应受到严惩,或者该人士并不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条件,应依法主动终止对此人的强制措施。
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但尚未处理完结的案件,应在一个月内作出相应决策。
若遇特殊情况,确属重大或复杂案例,可适当延长半个月办理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
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