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无疑问,从严格意义上来讲,
劳务关系所侧重的是双方在工作环节中的协作表现;
而合作关系呢,则更加强调双方在体力、智慧及成就方面的共同努力以及公平交换。
在我们对社会化用工这一特殊形式进行理解时可以发现,组织机构和个人之间所建立的并非简单的经济交换关系,而是一种“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深度经济联合体。
在此基础上,作为个体的
劳动者通常会自带所需的生产设备,然后以自身所付出的体力或者智力为筹码,对此进行交换。
与此同时,相较于传统的
劳动合同制度来说,社会化用工这种方式所带来的流动性要更加开放自由,而且它们在工作中的保障程度可能往往也要逊色于前者。
然而客观地说,在实践过程中,用人单位是有权利随意解除与社会化用工人员的工作关系的,并且无需提供任何书面证明或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
劳动报酬和
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