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工厂的搬迁问题时,如果用人单位决定与
劳动者之间进行关于
解除劳动合同的协商,那么我们应该注意到,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的服务年限给予
经济补偿金。
这是因为,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来确定。
具体来说,对于那些每满一年服务期,就可以获得一个
月工资的补偿;
只要你的服务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但是还未达到一年,那么你将被视为已经完成一年的服务,可以得到相应的一整年
工资作为补偿;
而对于那些不足六个月的服务,劳动者也可以得到半个月工资的补偿。
然而,如果由于工厂的搬迁,导致
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工作地点发生了显著的改变,劳动者不愿跟随迁移的话,那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经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友好磋商后,如果双方不能就修改劳动合同的相应条款达成共识,则劳动合同将会自动终止。
这时候,用人单位仍然需要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金。
而且,如果劳动者的月工资高出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他们获取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将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予以支付,并且,他们获取经济补偿金的总期限不得超过长达十二年。《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第一、二款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