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签署
征地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强行进行征地行为是不可容许的。
这主要是因为在执行任何形式的征地搬迁任务时,必须首先向面临
拆迁或土地被征收的相关主体提供合理的
赔偿金额,并经过其明确同意后方可开始实施拆迁过程。
当相关人员未能达成补偿协议而被迫展开拆迁工作时,便表明他们未对既定的
赔偿方案表示认同,因此也不能得到相应的赔偿款项。
在这样的情况下,一旦缺乏赔偿资金的支持,拆迁作业也就难以继续进行下去了。《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
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