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缴纳
社会保险不足额问题,尽管
劳动者无法据此
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获得
经济补偿,然而他们仍旧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补缴或者
赔偿由此引发的相关
经济损失。
首先,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依法为劳动者办理了各项社会保险手续,那么劳动者对于
社保缴费金额方面存在争议时,应该遵循合法的
行政程序,向相关职能部门进行
申诉和处理,这一情况不应被视为劳动者
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以及要求经济补偿的正当理由。
其次,当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地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用时,国家会责成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发出正式的法律通知,勒令其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补缴或者补足。
最后,假如用人单位未能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款项,同时也未能提供任何形式的
担保,那么根据国家法律
法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有权向人
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其所拥有的总额相当于
拖欠社会保险费数额的财产执行扣押、查封、拍卖等程序,以拍卖所得来偿还相应的社会保险款项。《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
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
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