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员工在
试用期内离职,只须提前三日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便可生效,从而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在此期间,由于
劳动者可以任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无论是否存在特定条件,亦无需承担相应
违约责任,用人单位不得以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标准作为理由,强行要求劳动者支付试用期求偿金。尽管如此,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确实被证明不符合作业岗位要求,单位同样有权解除
劳务合同。值得注意的是,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仅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且在这段时间内,单位如发现有以下几种情形者,可分别作出辞退决定: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已证实不具备招聘条件或需求的;
2.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故意以个人利益而损公肥私,对用人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
4.劳动者同时在其他企业或公司服务并对本职工作任务完成产生了恶劣影响,甚至经用人单位郑重提醒却依然不加以纠正的;
5.劳动者采用欺骗、威胁等手段逼使用人单位在显然是非自愿的状态下
签订劳动合同的;
6.劳动者本人或者
家属因
违法行为受到
法律制裁的;
7.劳动者患有疾病或者承受着非
工伤性质的伤病,导致无法适应原有工作环境,并且在法定
医疗期结束后仍然无法完成新分配工作任务的;
8.劳动者能力不足以满足职位需求,经过职业技能培训或者岗位调整之后,仍然表现不出应有的工作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