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诉抗辩权,亦被称为检索
抗辩权或者先索抗辩权,是指在
一般保证合同中担任
担保人角色的
当事人,在债权方主权利人向其提出履行
保证责任方面的请求时,享有要求主权利人首先对
债务人的财产发
起诉讼并
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当
主合同中所涉及的
债权债务纠纷未经司法审判或仲裁,并且对于主债务人的财产已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
强制执行措施,但仍然无法完全清偿
债务之前,作为保
证人的当事人有权对主权利人主张拒绝承
担保证责任的特殊抗辩权。
从本质上讲,这是一种延期行使的抗辩权。
《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
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
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
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
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
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