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转让中标的
建筑工程并不构成
刑法意义上的
犯罪行为,但这确实属于违反相关
法规的行径。
法律明确规定,任何
承包单位都不得擅自把所承包的建筑工程整体转包给其他单位,也不能在未经合法程序审批和允许的情况下,将其承包的所有建筑工程拆分成若干部分,然后以所谓分包的名义再次转包出去。
倘若有关单位无视这一法规,进行了非法转让中标的建筑工程活动,那么上述单位将会面临以下严厉的
法律制裁:首先会受到行政部门的
警告,要求立即整改
违法行为,同时还要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数额不等的罚款。
情节较为严重者还可能会被勒令停业整顿,甚至降低自身资质等级;
而对于那些性质恶劣、屡教不改的单位,则有可能直接被
吊销资质证书。《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
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
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
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