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旅游服务合同取消的相关事项,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具有明确而详细的规定:
若任何一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执行相应的义务或履行的质量达不到预期要求,应承担起继续履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及
赔偿因此给另一方带来的实际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的责任。
依照该法律条款,损失
赔偿金额将按照违约行为造成的直接和间接
经济损失来计算,这其中自然也包括了在合同履约完成之后,双方可能享受到的经济利益。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对于一方未履行付款义务,或未支付相应的款项如价款、报酬、租金、利息等,亦或是在其他金钱义务上有所
拖欠的情况下,另一方可向相关方提出索赔请求以维护自身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
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