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当合同被解除以后,对于尚未履行完毕的部分,应当立即终止执行;
而对于已经完成履行的部分,依据已完成的执行状况以及合同的具体性质,
当事人有机会主张恢复原有状态、采纳其他纠正措施,同时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这里所谓的“根据履行情况”,主要是指在
合同解除之后,合同的实施状况,及其对双方当事人的实际影响。
至于“根据合同性质”,则主要指向对何种类型的合同进行讨论,比如是否为
买卖合同,抑或是
租赁合同或
服务合同等等。
不同类型的合同,其处理方法也自然各不相同。
至于所谓的“
恢复原状”,是指将
合同关系恢复至签约之前的状态。
在此过程中,若原物依然存在,当然应当归还给对方;
若是原物已然消失,且原物属于种类物,那么可以使用同样种类的物品来替代。
此外,恢复原状还应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
首先,应当返还因财产所有而生成的
孳息。
其次,需支付给对方在占有该财产期间,为保护这笔财富所付出的必要开支。
最后,因返还财产所需采用的必要费用亦包括在内。
其他的纠正措施除了上述的恢复原状外,还包括请求修复、替换、重新制作、降低价格、支付
违约金额、
赔偿经济损失等多种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
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
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
担保人对
债务人应当承担的
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
担保责任,但是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