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分包需达到以下四个方面的要求:第一,即必须获得发包方的明确批准,也可能直接在总
承包合同中预先指定允许部分工程项目进行分包的条款;
第二,只能有一层分包,且受托分包单位不得再次进行转包;
第三,分包的施工单位应具备与所承揽工程相关的资质和许可证等法定条件;
第四,所分包的工程绝非关键性工程。
根据法律规定,总
承包方有权将部分工程项目外包给符合特定资质及经验要求的分包商,不过核心工程则不属于可供分包的范围之内。《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
承包人订立
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
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