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领域中,独占性亦被称之为专属权或者专有权。
这是因为,
知识产权的持有者能够对他们所拥有的知识或是智力创造拥有独特且排他的权利。
除非得到持有人的明确授权,否则任何人均无法使用这些内容,否则将被视为
非法行为并承担相应责任。
这种属性,被认为是知识产权最显著的法律特征。
首先,独占性主要涉及到私有财产的问题。
它意味着,个体被排斥在消费某类物品或享受某项服务所带来的利益之外。
举例来说,当
消费者向某个私人产品投资
并购买后,其他人将无法再享受到此种商品与服务所赋予他们的价值,因此,独占性正是私有财产最为显著的特性之一。
其次,我们需要深入理解独占性的具体特征。
第一点,无需置疑,那便是无形资产的独占性,亦可解释为独占权。
这种独占性主要存在于诸如
专利、
商标等无形资产之中。
而对于之前的所有权形态,尽管它们千差万别,但却透露出一个共同的特征——所有权的简洁性和封闭性。
换言之,所有权力皆集中于所有权人一身,所有权的主旨在于强调财产本身所属的意义。
至于第三点,那便是排他性本质上所包含的绝对权利,既包括了所有权人排除他人使用资源的权利,同时也涵盖了所有权人自己使用资源的权利。
此外,所有权还有可能进行自由转让,或如法学界所说的那样,实现可自由流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
伤残的,保留
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
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
工伤职工达到
退休年龄并
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
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