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尚未解除的期间内,若夫妻双方面临使用夫妻共有资产购买以一方家长名义参与房改政策的房产问题,且房产所有权已被正式注册在另一方父母名义之下,这种情况下,该所购置的房产将被认定为属于一方家长所有的财产。
在这一前提下,如果在
离婚过程中,为婚姻关系纠结不已的另一方提出通过按夫妻关系共享财产来分割该房产的请求,我国法律是不予以支持的。
然而对于原本用于购
买房屋的资金投入部分,仍然可以视作普通的债权问题进行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