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
劳动者在达到法定
退休年龄时,将步入人生的新阶段,退出劳动力市场,从而不再受到
劳动法相关条款的约束。
因此,当这类人群在享受社会性养老待遇过程中遇到的争议,其性质并非传统意义上的
劳动争议,而应当归类于
行政纠纷范畴之内。
另外,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产生的劳动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
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
其次是关于签订、落实、调整、解除或是
终止劳动合同相关事宜引发的争议;
第三则是因
除名、辞退以及劳动者主动提出
辞职或离职所导致的争议;
此外,涉及到工作时间、休息日、
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以及职业培训及劳动安全等因素引发的争议也包括在内。
最后,关于
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用、
经济赔偿或者
赔偿金等等事项引发的争议,同样适用于本法进行处理。
另外,除此之外的任何其他劳动争议,都必须依据相应的法律、
法规进行有效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