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的性质是可以由
当事人双方进行自由约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双方签署的合同之中明确规定定金所具备的多重性质并不相互限制。举例来说,针对对立约定金而言,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在正式缔结主合同时,不再对已经支付的定金进行偿还,而是将之转化为具有
违约赔偿功能的违约定金;在针对成约定金和证约定金的情形时,同样可以通过合约的自由规定使得定金在付出之后同时体现出具有违约赔偿功能的性质。在某些特殊情况之下,即使是当事人之间并没有明确约定,仍有可能推定定金应当同时具有除预定性质之外的其他多种性质。《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