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发包方有责任在
承包商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申请后的28个日历日内完成鉴定和审批工作,并正式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经过实践检验,如果发包方在承包商
递交竣工结算申请报告之后的42个自然日之内既未进行有效鉴定与审查,也未对承包商提出任何实质性疑问或者反对意见的话,那么就等同于其已经默认为承包商所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表,此外,从发包方接收到承包商提供的正式的竣工结算材料的那一刻算起,第29个自然日开始便可将其视为已书面签发了竣工付款证书。
这种被称为“
逾期审价即视为认可”的原则,其正当出处便是此法。
此后,发包方应在交付期限结束后的最多14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工作。
换言之,承包商最晚可以在承包商递交竣工结算申请后的第42个自然日时,收到正式的确认其请求的竣工结算款付款证书,而等到第56个工作日,他们便能毫无阻碍地顺利获得工程结算款。《
建筑法》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
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
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
工程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