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公正程序确认的
遗嘱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进行调整和变更:
第一种途径是,遗嘱订立者本人重新订立并再次进行公正。
以实例来说明,便是在遗嘱经过公正之后,又另行了一份同样经过权威机构证实有效的遗嘱,那么在此情况下,针对同样的
财产权益的
继承,应该依法依规地依照后面那份遗嘱的内容作为最终的判定依据,简单的说,也就是相当于对前面那份已经生效的遗嘱局部的修改或者是取消其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
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
欺诈、
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