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遇到企业拒绝提供
离职手续的问题,寻求
劳动监察部门的帮助是合法有效的解决途径。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明文规定,无论是正式员工还是
试用期员工,如欲离开心仪岗位,皆可提前三十日或更短时间内向所属用人单位
递交书面辞呈。
另外根据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倘若用人单位采用
暴力、威逼、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
强迫劳动者工作,甚至对其人身安全构成威胁,那么
劳动者可享有立即结束
劳动关系的权利,且无需事先告知单位。
第八十九条亦作出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未能及时开具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将受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
责令整改处罚;
若因此给劳动者带来实际损失,则应承担相应的经济
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
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
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