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获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将被视为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条文,
商品房预售需满足以下条件方能合法进行:首先,需要支付全额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获取
土地使用证书;其次,需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再者,按照预定销售的商品房规模计算,开发商应投入开发建设总额的25%以上用于修建,且必须确认施工进程以及竣工交付的具体日期;最后,请务必到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商品房预售登记,并获取预售许可证明文件。《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