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招
投标活动时,发包方应当明确规定
保证金的保留及退还等具体事项,并且需要同
承包商在
签订合同时就保证金的比例达成一致意见。作为发包方,应根据合同中的相关条文来确定保证金的预留方式,但总的预留比例不应超过
工程款项结算总数的百分之五。若合同中规定需由承包商提供银行保函来代替保证金,则保函的金额也不能超过工程款项结算总数的百分之五。
此外,国家对于工程质量保修金的规定通常是其金额不超过工程款项结算总数的百分之三。在质保期内,施工单位负有为所建造的工程进行维护修理的责任,如若未能履行该项义务,建设单位有权另行寻找其他人员进行维修工作,而所需的相关费用将从
质保金中予以扣除。待质保期届满之后,建设单位必须全额支付剩余的质保金。
《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
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
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
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
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