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临时雇员能否任意被解职这一问题,其其实不具备绝对性,而是取决于相关的特定状况。
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情形:
首先,从国家法律层面来看,我们并未在法律条文中明确提及“
临时工”的定义。因此,如果此类雇员并不属于
非全日制用工的范畴,那么他们便可能面临随意解职的风险。在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随时通知该雇员终止
劳务关系,并且无需对其进行
经济补偿;
其次,如果临时雇员属于非全日制用工范畴之外的
劳动关系,那么他们就不能轻易地被解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雇员本身并无任何过错,用人单位想要解除与雇员之间的
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三十天以
书面形式通知雇员本人,或者额外支付给雇员一个月的
工资之后,才能正式
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
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
当事人可以订立
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