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的毒品交易过程中,并非所有的居间介绍人都是通过这一非法行为谋取利益的。确实存在着这样一部分人,他们所获取的微薄利润并不是源于低价购入再高价出售的价格差,而是直接来源于他们作为中间人,成功地促成了毒品交易后,从买卖双方那里所获得的相应酬金。在实际操作中,这些酬金的形式可能多种多样,既包括完成一次交易后所获得的固定报酬,也可能是按照每次协助购买或销售一克毒品的数量来计算所得的金额。
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近年来,随着
毒品犯罪现象日益严重,其中一个显著的特点便是犯罪年龄逐渐趋向年轻化。因此,我们在此呼吁广大的年轻人,切勿因为难以拒绝朋友的请求或者怀揣着一丝侥幸心理,就轻易地成为毒品交易的中介人。请务必认识到,无论你是否亲自参与到了毒品交易的过程中,只要你在这个环节中发挥了作用,那么你就已经触犯了法律,构成了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
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