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在企业破产后,并不会强制要求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背负起连带经济责任,然而,法律
法规会要求他在必须的时间期限内,不得担任任何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会成员、
监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与此同时,作为
法人以及公司的股东,他们的主要职责就是积极配合
破产程序的开展,根据各自的
出资比例来分担相应的责任。假如这些法人及股东在整个事件中,并未涉及到任何其他的
违法行为,那么他们就无需承担任何
刑事上的责任。但是对于那些以公司名义进行筹集资金活动,而由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本人并没有提供个人
担保的情况来说,当企业按照法律程序完成了
破产清算之后,法定代表人以及股东将不再为仍然无法清偿的
债务负担偿还的责任。
《
公司法》第三条【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
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
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
认缴的
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