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的
房产证上是可以添加其子女姓名作为共有人的。父母把他们共同所有的
房屋所有权或者部分
产权无偿
赠予给子女的行为,从法律层面来看,实质上则构成了一种赠与行为。同样地,父母向当地房管部门申请在
婚姻存续期间所拥有的房屋
财产权证书上添加上自己子女姓名的行为也是被视为一种
房屋赠与的行为。由于房屋赠与需按照房地产交易进行处理,因此,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便会按照转移登记的程序予以处理。如果父母决定确要在房产证上添加子女的名字,那么他们应该与子女共同提出申请并办理转移登记事宜。在完成税务机关对相关缴纳
税费事项的处理之后,申请双方
当事人需要携同房产证、个人
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文件以及
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协议等必要材料,前往当地房产交易中心共同提出申请办理该房屋的转移登记手续。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
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
继承、接受遗赠取得
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
民法院、
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