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明确规定了这样一条原则:即向对方支付
定金的一方在未实际履行其应尽之义务或未能达成双方协议中所定义的交易事项时,那么他将无法再次申请退还这部分押金;而如果是接受对方定金的一方并没有严格履行他所承担的责任,或是执行相关约定的过程中出现偏差,导致最终也无法实现原定的商业合作目的的话,那么他就需要重新以双倍的金额返还给对方所支付的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