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
购房者享有自主决策是否延迟接
收房产这一重要权益。
然而,决定延期接收房产与否,实际上往往需根据事先签署的房地产交易契约所明确的各项条款及相关
法规而定。在广泛实践中,购房者几乎普遍拥有延迟接收房产之权,但这一延期接收的时间限制亦须遵守,同时必须与开发商展开详尽的磋商并达成共识方可实施。若存在合理理由,如房屋质量存在瑕疵、
建筑工程未能按规定程序完成备案手续、建设规划未经验收批准、乃至消防及水电系统均未获得相应验收等情形,则购房者可依据自身实际状况提出申请,适当推迟接收房产。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因
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
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