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有权根据
空头支票的情况向相关机构提起票据
诉讼,并将开票人和背书人作为被告。在此种情形下,法院会仅关注于票据所涉及的
法律关系,除非对方能够提供充分
证据证明该
支票系您通过非法手段获得或存在潜在的
犯罪行为,否则您必将赢得诉讼胜利,且
胜诉概率极高。
然而请务必留意,您必须在开出支票之日起的六个月内提
起诉讼。另一种选择是针对此事件按照普通
民事纠纷进行起诉,请求对方履行付款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
票据法》第一百零二条
有下列票据
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一)伪造、
变造票据的;
(二)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三)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四)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
汇票、
本票,骗取资金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
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六)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
(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
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