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设立典当行时必须严格遵循以下条件:
首先是具备合乎现行司法
法规所规定的严谨完善的章程制度;
其次,需拥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最低限额的
注册资本金;
再次,需要拥有适宜的营业场地及办理相关业务所需的完备设施设备;
此外,拥有熟练掌握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才以及可进行鉴定评估工作的专业人员;此外,还须具备两个以上
法人股东支持,并且以
法人股相对
控股形式存在;
最后,必须满足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关于安全防范措施的具体规定,并符合国家对典当行全局性规划和合理布局的整体要求。
2.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定为300万元人民币;若申报从事房地产
抵押典当业务则须提升至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而若是从事财产
权利质押典当业务,则需达到至少100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金水平。
3.申请人所在归属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请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所有申请材料以及初步审查结果上报至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也应于相同时间期限内完成审核批准手续。经过核准的,向申请者依法授予《特种行业许可证》。
《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
当事人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订立
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
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
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