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相关
诉讼费用缴纳
法规的明确规定,任何涉及
债权债务纠纷的
民事诉讼案件,诉讼费用均应由
败诉一方承担。
然而,如有需要通过聘请
律师来进行
诉讼的情况,则相应的
律师服务费用将由委托人自行负责。
值得注意的是,若诉讼费用本应由败诉方承担,但
胜诉方出于自愿考虑愿自行承担时,则不在此限。而在诉讼案件过程中,通常由请律师一方向对方收取律师费。
然而在特殊情形下,即当某一方在民商事案件中成为了被告,且在聘请律师后成功击败原告的情况下,该方有权向原告索取这部分律师费用(法律明确支持一方
当事人偿付他方当事人为案件审理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因此,在处理债权
债务纠纷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在
起诉状中明确提出由败诉一方承担律师费的
诉讼请求。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
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
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