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对其子女所有的房产并未享有的直接
居住权,然而在父母与子女之间签署了具有
法律效力的居住权合同,且完成相应登记手续后,则可据此对子女的房产享有包括占有和使用在内的所有权中的用益
物权。居住权的本质意义在于通过保护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满足他们日常居住需求为基础,根据双方认可的书面协议或
遗嘱,在他人所拥有的住宅之上设定的实际占有和使用该住宅的法定权利。
《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
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