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这是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其主要功能在于在
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对于涉嫌构成
犯罪或者已经被依法
逮捕的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依法采取一种暂时性的强制性措施,让他们在被
限制人身自由的同时,能够继续保持社会生活状态,等待审判的最终结果。这种措施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居住的县域范围之外进行,但是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
法规以及操作流程来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取保候审的决定权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
民法院,而具体的执行工作则由这些机构指定的执行机关负责实施。在实际操作中,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居住地与案件发生地并不处于同一个县区,那么执行机关就有可能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需要跨越县区来执行取保候审。如果决定要跨县区执行,那么就可能需要涉及到不同地区公安机关之间的协调和配合问题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