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可前往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
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接着,我们将委托专业机构对房产进行估值。
然后,通过考察评估价格,确定合理的拍卖底价。在此基础上,我们随即进行如下操作:
1.我们会进行首次公开拍卖(关于不动产拍卖,需提前十五天发布公告);
2.若在首轮拍卖中无人
投标或出价未达保留价,我们将在六十日重启拍卖程序;
3.第三次拍卖:如果第二次拍卖依然无人问津或报价不足保留价,将在六十日后启动第三轮拍卖。如第三轮拍卖结束后无买家愿意接受此资产,且
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
债权人不表态接受财产抵债,则需解除房屋查封并归还被执行人,除非有其他有效替代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拍卖法》
第四十一条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
财产权利,应当提供
身份证明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
第四十二条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
委托拍卖合同。
第四十三条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者
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