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建筑工地
工伤事故中,关于
误工费用的具体计算方式如下:对于拥有稳定收入的受害者,误工费用应按照其实际收入(以每天或每月或每年为单位)乘以误工天数来计算;而对于没有固定
收入来源的受害者,误工费用则应根据误工天数乘以最近三年内的平均收入水平(以每天或每元为单位)进行计算;若无法证明受害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那么误工费用就应该按照误工天数乘以同行业或相似行业的上一年度
职工平均工资(以每天或每元为单位)来计算。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
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
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
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