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规定,如雇主单方面与员工
解除劳动合同,应根据在本企业服务的年限数,支付相应金额的
经济补偿金。具体而言,当确定为
赔偿的员工服务年限为N时,对应的法定
赔偿标准如下所示:
1.N+1版本对于服务年限为N的员工给予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2.N+2版本对于服务年限为N的员工给予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3.N+3版本对于服务年限为N的员工给予三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若赔偿计算公式中的服务年限为N,则1.5N+1版本表示对在企业经历1.5年服务期的员工给予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也明确规定了雇主进行
劳动合同单方面解除时,应当采取
书面形式通知
当事人,并依法向其支付必要的劳动经济补偿及依法提早三十日期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
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
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