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赔偿n+1的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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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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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N+1赔偿制度依据员工服务年限计算赔偿。 工作满一年,赔偿一个月工资;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赔偿半个月工资。 赔偿基于解除劳动合同时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若超过当地月平均工资三倍,按三倍计算。 累计赔偿年限不超过十二年。
离职赔偿n+1的内容

一、离职赔偿n+1的内容

我在此为您详细解读N+1赔偿制度中的相关计算细则。

具体来说,该体系主要基于雇员的实际服务年限展开相应的赔偿计算。

以下是一些关键性的参考依据:

首先,对于每位员工而言,若在贵公司连续服务期满一年后,将有资格得到相当于自身当月工资经济补偿金补偿。

其次,若员工自加入贵公司以来已经度过了超过六个月并且未满整年,则以一年的标准进行赔偿计算。

再者,若员工在贵公司的服务期限未达到六个月时间,我们将会给予他们相当于其半月薪资的经济补偿。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经济补偿金的具体计算方式是按照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可获得的基本工资,即以过去十二个月的平均收入为准。

需要明确的是,若员工的月度工资超出公司所在地直辖市或设立市级人民政府所公开发布的涵盖同年度全体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水平,那么我们将参照该员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数额向他/她支付经济补偿金。

然而,请记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最高累计年限不得超过整整十二年。《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燃租、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离职赔偿金是否算夫妻共同财产

离职赔偿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职赔偿金与工资、奖金有明显区别。首先,正常的工资、奖金是对劳动者平时所付出劳动的赔偿,而离职赔偿金是针对劳动者离职这一特定事件而发生的。

其次,离职赔偿金是劳动者以放弃长期、稳定的劳动期待收入为代价换来的。因此,离职赔偿金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工资、奖金所得,它与劳动者的个人身份具有严格密切的关系,是对个人生存权、劳动权受到严重影响时的补助,与婚姻关系没有明显内在的必然联系。

同时,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该规定显然仅明确列举了伤害医疗费和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两项具有严格人身属性的财产属个人财产,但同时也规定了所有具有严格人身属性的财产均属夫妻一方的财产。因此,离职赔偿金应属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离职赔偿n+1的内容”,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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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裁员要立即走人,应该如何赔偿是2N还是N+1还是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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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标准是: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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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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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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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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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代表员工服务期限,"+1"为代通知金。仅在员工严重疾病/工伤无法胜任原职、培训/调岗后仍不胜任、劳动合同基础环境重大改变无法调解等三种情况下,且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时,使用"N+1"赔偿方式。员工可根据服务年限要求经济补偿,超过6个月按一年算,不足6个月支付半个月薪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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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建筑合同内容有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此合同文本主要适用于建筑材料租赁。
2、“履行地点”必须填写为承租人住所地,不应当填写为“工程项目所在地”或具体的地名。此约定是涉诉后确定案件管辖权的直接依据,对案件的处理至关重要,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填写为“出租人住所地”或具体的地名。
3、第二条“租赁期限”中一般不宜约定为具体的日期,也不宜约定“到期后续签合同”等类似条款。目前已发现因工期拖延,合同到期继续使用租赁物没有续签合同被索赔大额违约金的情况。准确的租赁期限应当以签收至归还租赁物时为准。
4、第三条“租金及其支付方式与期限”中,其他约定空格中可以填写其他具体的租金结算方式,但此条不得再对任何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有关违约责任的约定在第七条。
5、第五条“租赁物的维修保养及费用承担”中,租赁期间通用物资的维修保养责任由承租人负责。
6、第六条“租赁物损坏赔偿责任”中,赔偿责任处理方式一般可以列表说明赔偿范围和计费办法。
7、第七条“违约责任”中,承租人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只应向出租人支付欠付租金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违约金,不得随意提高违约金支付标准,由于长时间拖欠出租人租金的情况比较普遍,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数额设定上限为5。已多次发生由于约定“不按时支付租金、运费、损坏赔偿金,每逾期一日向出租人支付逾期金额0.5(甚至5)”,导致被索赔巨额违约金的案例。
8、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中,争议由“承租人所在地铁路运输”管辖,也可以修改为由“承租人所在地”管辖,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约定为由“出租人所在地”管辖或类似条款。目前已经涉诉多数租赁合同纠纷案均是由于管辖被确定在对方所在地,对方当事人通过,动辄冻结、划拔款项,损失巨大。同时,也发现出租人在补充合同、会议纪要、来往函件、发料单、结算单中更改管辖约定,争夺管辖权的现象,应十分注意。
9、多次发现出租人在与我方签订合同时,以本单位有内部规定为由,强烈要求使用其提供的不公平格式合同签约或在其与外包队签约时,以外包队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没有履约能力为由,要求我方加盖公章或提供担保等,在使用各种方式诱使我方与之建立合同法律关系后故意造成欠付租金的事实,并突然向我方索赔大额违约金。而外包队往往以我方为合同主体和诉讼主体,自己不承担责任为由,一走了之,应引起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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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内容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结算审核经验来看,由于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各施工单位提高的工程结算一概都会超出实际造价的15左右,因此,在审核结算中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工程量的审核
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是随着工程量的增加而增加,根据设计图纸、定额及工程量计算规则,专业设备材料表、建筑物、构筑物和总图运输一览表,对已算出的工程量计算表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工程量是否有漏算、重算和错算,审查要抓住重点详细计算和核对,其它分项工程可作一般性审查,审查时要注意计算工程量的数据来源和计算方法。
(2)审核竣工结算一定要细心发现问题。审核施工单位所报的竣工结算时,一定要细心,注意是否有漏掉的项目,注意是否有该扣除的而没有扣除的情况。
(3)注意新增项目的计算
有些变更表面看起来是新增的项目,实际上在投标文件中已经包含,这样的项目应不予计量。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二)工程量计算
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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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离职赔偿n+1怎么计算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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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本内容与派出所内容不一致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户口本内容与派出所内容不一致怎么办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更改户籍上的名字,需要到户籍管理部门进行更改,公民申请变更姓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十八条规定: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写充分,到当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户口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十八周岁以下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是十八周岁以上,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以成都为例,需持下列证明材料:
1、《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申请表》(申请表应由父母双方签字。父母离婚的,需父母双方到场签字,如一方不能到场的,由公证机关出具同意变更子女姓名的公证书。)(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网上下载);
2、父母双方和未成年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16周岁及以上人员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3、父母双方两本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4、父母亲离婚证(父母离婚的出具)(原件和复印件);
5、父(母)死亡证明(父母死亡的出具)(原件和复印件);
6、收养证或解除收养证明(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的出具)(原件和复印件);
7、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8、根据申请理由提供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变更姓名扩展资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名:
1、由冷僻字、繁体字更改为简化字;
2、随父或随母姓(含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3、恢复原户籍登记机关登记并使用过的姓名;
4、因收养关系成立更名;
5、因收养关系终止恢复收养前姓氏的;
6、公民出家或者出家人还俗,变更为法名或者原姓名的。户口迁入我市大中专院学生集体户的,不得申请变更姓名。
交通肇事协议书的内容应该包含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交通肇事协议书的内容应该包含哪些内容
应当包括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信息,协议的事项,违约责任等内容,然后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二、对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如何处理
对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的处理,可从以下几个角度考量:
1、看协议签订时是否将可能出现残疾的因素考虑在内。遭受交通事故并造成身体损害后果,可能构成伤残,应当为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考虑的内容,除非受害人当时伤情显著轻微,比如:伤势无需治疗,或治疗中医生也告知轻微受损,医疗费花费极少等。如果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主持调解时,已将受害方的可能出现残疾的因素考虑在内并就今后问题也一并解决的,受害方的诉讼请求就不应得到保护;反之,受害方的诉讼请求就应得到保护。
2、看协议约定的赔偿款中是否已从某个角度考虑了将来可能出现新伤情的因素。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有些侵害人为了避免以后和受害人再发生赔偿纠纷,往往会在签订赔偿协议时放宽赔偿标准,或者另行给付一次性后续赔偿款,以求“今后无涉”。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调解协议,也应当认为受害人已对今后发生任何事情有充分考虑,并愿意接受今后可能发现新伤情得不到另外赔偿的风险。该种协议签订时虽然存在“风险和利益”并存的情况,但当事人一旦达成合意,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反悔;反之,赔偿协议所遗漏的项目仍应赔偿。三看协议签订者是否确实存在经验和技能严重缺乏。如要构成显失公平,签订人必须在主客观方面都有缺憾,也即不能仅仅从协议获赔款和实际应赔款之差异来确定,还要考量签订人是否确实存在经验和技能上的缺陷。这可以从当事人的认知程度、职业技能,以及是否被误导、利用等方面判断。
二手房买卖合同内容不可缺少的内容要有哪些
[律师回复] 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不可缺少的内容有哪些
二手房买卖合同是指购房者各售房者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房屋的买卖所签订的协议。是一方转移房屋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它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既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也有其自身固有的特征。这主要表现为:
(1)出卖人将所出卖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的价款;
(2)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3)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其所有权转移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4)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法律规定的要式法律行为。
二手房买卖合同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二手房买卖合同这里主要是搞清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地址、联系办法等,以免出现欺诈情况;双方应向对方做详细清楚的介绍或调查;应写明是否共有财产、是否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
二、标的:这里应写明房屋位置、性质、面积、结构、格局、装修、设施设备等情况;同时还要写明房屋产权归属(要与第一条衔接);原售房单位是否允许转卖;是否存在房屋抵押或其他权利瑕疵;是否有私搭乱建部分;房屋的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交费状况;房屋相关文书资料的移交过程。
三、价款:房款及付款时间约定。一般新建的商品房及预售的商品房都是按所买卖房屋的建筑面积来计算房屋的价格,即约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售价为多少元,然后用单价乘以建筑面积来计算房屋所需支付的价款。旧房的买卖有时就直接约定每套房屋或每幢房屋所需支付的价款。在合同中一般要列一个付款时间进度表,买方按该进度表将每期所需支付的价款交付卖方。
四、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这里主要写明交房时间;条件;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配合与协调问题;双方应如何寻求中介公司、律师、评估机构等服务;各种税费、其他费用如何分摊;遇有价格上涨、下跌时如何处理。
五、违约责任:这里主要说明哪些系违约情形;如何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定金、赔偿金的计算与给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责;担保的形式;对违约金或定金的选择适用问题。
六、解决争议的方式:这里主要约定解决争议是采用仲裁方式还是诉讼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同意采用仲裁的形式解决纠纷,应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写清明确的条款。
七、合同生效条款:双方在此约定合同生效时间;生效或失效条件;当事人不能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挠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生效或失效期限;致使合同无效的情形;几种无效的免责条款;当事人要求变更或撤消合同的条件;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后,财产如何进行返还。
八、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条款:按照《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中止、终止或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有必要在此明确约定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的条件;上述情形中应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补救措施;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后,财产如何进行返还。
九、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在此约定合同的变更与转让的条件或不能进行变更、转让的禁止条款。
十、附件:在此说明本合同有哪些附件,附件的效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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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n+1的n怎么算?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n”代表劳动者的服务期限,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首先,公司需按照劳动者在本企业就职期间的服务年限长短,每年这位员工支付一定比例的固定薪资给其本人,如果该服务期达到或超出一年但不足六个月的则被视为一年。若是对赔偿n+1的n怎么算还有疑问的,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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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协议的内容有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婚内财产协议三种无用规定:
(1)财产归子女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的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也即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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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2、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
通过上文的介绍,相信我们对“婚内财产协议包括哪些内容”以及“婚内财产协议的内容有什么”有了更深的认识。需要注意,很多人拟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要求不愿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此类约定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所以订立婚内财产协议最好还是请专业律师介入,字斟句酌地订立合法有效的婚内财产协议,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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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施工索赔的内容有哪些,业主反索赔的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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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包商施工索赔的内容有哪些
1、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这类障碍或条件指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合理预见到的并在施工中发生了的,增加了施工的难度并导致承包商花费更多的时间和费用。
2、工期延长和延误索赔。它包括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两方面,应分别编制,因为这两方面索赔不一定同时成立。凡纯属业主和工程师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工期的拖延,不仅应给承包商适当地延长工期,还应给予相应的费用补偿。
3、加速施工的索赔。有时业主或工程师会发布加速施工指令(其原因应非承包商的任何责任和原因引起),会导致施工成本增加,引起索赔,此按FIDIC合同条款规定,可采取奖励方法解决施工的费用补偿,激励承包商克服困难,提前(或按时)完工。
4、因非承包商的任何责任和原因引起施工临时中断和工效降低引起索赔。
5、业主不正当地终止工程而引起索赔。
6、业主风险和特殊风险引起索赔。
7、物价上涨引起索赔。
8、拖欠支付工程款引起索赔。
9、法规、货币及汇率变化引起的索赔。如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的28天以后,由于业主国家或地方的任何法规、法令、政令、规章发生变化,或工程施工所在国政府(或其受权机构)对支付合同的一种或几种货币实行限制或货币汇兑限制,造成承包商损失的,业主应给予补偿。
10、因合同条文模糊不清、错误引起索赔。
二、业主反索赔的内容有哪些对承包商履约中的违约责任进行索赔。它包括以下内容:
1、工期延误反索赔。由于承包商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业主可要求支付延期竣工违约金,确定违约金的费率时可考虑的因素有:业主盈利损失;由于工程延误引起的贷款利息的增加;工程延期带来的附加监理费用及租用其他建筑物时的租赁费。
2、施工缺陷反索赔。如工程存在缺陷,承包商在保修期满前(或规定的时限内)未完成应负责的修补工程,业主可据此向承包商索赔,并有权雇用他人来完成工作,发生的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3、对超额利润的索赔。如工程量增加很多(超过有效合同价的15%),使承包商在不增加任何固定成本的情况下预期收入增大,或由于法规的变化导致实际施工成本降低,业主可向承包商索赔,收回部分超额利润。
4、业主合理终止合同或承包商不正当放弃合同的索赔。此时业主有权从承包商手中收回由新承包商完成工程所需的工程款与原合同未付部分的差额。
5、由于工伤事故给业主方人员和第三方人员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索赔,及承包商运送建材、施工机械设备时损坏公路、桥梁或隧道时,道桥管理部门提出的索赔等。
6、对指定分包商的付款索赔。在承包商未能提供已向指定分包商付款的合理证明时,业主可据监理工程师的证明书将承包商未付给指定分包商的所有款项(扣除保留金)付给该分包商,并从应付给承包商的任何款项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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