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向
承租方进行
赔偿。
如若承租者主动提交并请求交回其所租赁的直管公房
使用权,且此事宜由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时,经营管理部门应酌情为该承租者提供货币赔偿。当那些选择自动撤离的直管公房承租者成功领取到货币赔偿之后,他们有权提出申请,要求区政府提供相应的共有
产权房源和
公租房房源。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这些申请人还有可能获得优先的
购房或租赁资格。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
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
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
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
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