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顾客在餐饮场所用餐时不幸患上了急性胃肠炎等相关病症,该顾客有权与涉事餐厅进行缺席协商以寻求相应的
赔偿措施。倘若双方在协商过程中未能达成共识,那么顾客便可前往所在地的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根据我国现行的《
食品安全法》规定,若制造出的食品无法达到食品安全相关标准或是生产商/销售商在知情情况下仍旧销售这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
消费者除有权利获取其所遭受的
经济损失的赔偿之外,还可进一步向制造商或维持其生产、销售活动的销售商索求赔偿款的十倍或是损失额的三倍作为额外补偿。
此外,当追加
赔偿金额未达一千元人民币的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销售商往往需要承担起赔偿一千元人民币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
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
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