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劳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我们通常会先进行调解工作。在此期间,我们的调解人员将全力以赴地协助双方
当事人进行深度的协商交流,并为他们提供具有针对性和专业性的解决
劳动争议的策略与建议。倘若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就相关事宜达成了共识,那么我们的调解人员将会精心制定一份
调解协议书,并让双方当事人签署这份协议书予以确认。
值得注意的是,经过双方当事人签署的调解协议书具备法定的
法律效力,双方都必须按照约定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
仲裁员签名,加盖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