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由于城市建设规划并非具体的
行政行为,其具有不可诉性,因此若对政府所制定的城市建设规划持有异议,我们仅能通过参与
听证会等形式表达自己的观点。
其次,如对行政机关所做出的
拆迁许可存在不满,我们有权申请举行听证会、提起
行政复议或
诉讼程序。
再者,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之间未能就
拆迁补偿安置事宜达成一致协议时,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裁决申请,若对裁决结果仍有异议,则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
诉讼期间并不影响拆迁行为的继续进行,若在本地区法院的申请未获批准,我们可以直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亦可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将该案件移送至其他法院异地审理。
此外,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就补偿方式、
补偿金额及支付期限、用于
产权调换房屋的位置和面积、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以及过渡期限等各项事宜,签订书面补偿协议。一旦补偿协议正式生效,任何一方
当事人若未能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均可依法提起
诉讼。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