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君离世时,关于遗产的
分配比率,我们需依循以下原则进行处理:若留有合法
遗嘱,则应严格遵循其内容进行分配;如无遗嘱留存,便依据
法定继承规则理清各自权益。在法定继承中,假设男子离世,除非事先有所约定,否则夫妻共有的资产应先行分割一半归配偶所有,剩余部分方视为遗产。遗产的
继承顺序为:
第一顺位为配偶、子女以及双方父母;
第二顺位则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在
继承人开始接手遗产之际起,处理事项将由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优先承继,而第二顺位的继承人则不得参与争夺。若死者的子女在死者生前早逝,则由该子女的
直系晚辈血亲
代位继承其所应得的份额。同样地,如死者的兄弟姐妹先于他/她过世,则由死者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其所应得的份额。对于那些已经丧失配偶或丧偶的儿子或女儿,因其对公公婆婆或岳父母始终抱持著孝敬之心并尽责供养,故他们有权成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之一。同样,同一顺位的继承人
继承遗产的比例,原则上应该保持均等。如有生活贫穷且已
丧失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存在,在进行
遗产分配时,必须加以关注并给予特殊照顾。对于那些为被继承人提供主要
扶养帮助或与其共同生活的继承人而言,在分配遗产时,可适当获取更多的份额。如果有能力、有资源履行照顾职责的继承人未能充分承担其责任,分配遗产时,这部分遗产不应全数保留或减少一些分配给其他继承人,这需要继承人经过详细讨论与一致通过才能实现。在
遗产分割过程中,应预留一定的比例给未出生的婴儿,这是为了保障婴儿未来的权益。如果胎儿分娩出来是个死婴,那么原本为他/她预留的份额仍应按照法定继承规则进行相应处理。
然而,对于那些非继承人却主要依赖被继承人获得
抚养的人,以及非继承人但对被继承人的扶养付出贡献较大的人,他们也可获得适宜的遗产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