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办理离婚手续之时,若此前对房产内的装修支出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则可参照以下两种途径进行处理。
首先,对于能够进行拆解且搬离的装修部分,譬如装饰品或者家具之类,应该无条件地交由负责装修的一方全权处置;
其次,对于无法进行拆解且已然成为房屋有机组成部分的装修项目,例如地面铺装或者墙面粉刷等,此时便需要对此类活动进行评估价值,再由拥有该套住房
产权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
赔偿费用。在此需明白的是,装修行为仅仅是对不动产业的附加改造和修饰,它已经与用以构建房屋本身的实体物质紧密结合在了一起,因此其所有权和支配权理应归原始不动产所有者所有。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