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标者未能按照与
招标方签订的合约内容履行职责时,其所缴付的
履约保证金额将被不予退还。若由此导致招标方遭受的
经济损失超出了履约保证金额的范围,则中标者还需就超额部分进行相应的
赔偿。若中标者并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额,则应承担对招标方所受经济损失的
赔偿责任。在招
投标过程中,通常都需要提供履约保证金额。假设贵司是以您个人名义缴纳的
投标保证金,而贵司未能履行
保证金义务,那么该保证金将会被没收。在此情况下,贵司是否会向您追偿呢?
此外,这也可能对您的声誉产生负面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某些项目可能会对参与竞标的企业或个人提
出资质方面的要求。因此,仅凭您个人名义进行招标,未必能够成功入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
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