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此,我们需强调,
劳动合同的期限并非越久越好,这一点在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中有清晰的阐述与指引。
2.为了确保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劳动合同应尽量设定明确的期限时限。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部分员工在职业行为上表现出消极态度,屡次违背公司的规章制度及
劳动纪律,然而其违规程度却不足以构成
劳动法所规定的解雇条件。面对此类情况,若企业决定解除与员工之间的
劳动关系,则须向其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反之,若选择维持现有劳动关系,却可能对企业造成额外损失。当然,在其他特定情境下(例如员工无法胜任本职工作),尽管企业仍保留了
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但同样也需承担
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相对而言,当劳动合同自然期满时,企业将无需支付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款项(在此,国企除外)。因此,通过合理设定明确的
劳动合同期限,企业便可掌握一定的主动性,从而有效规避因辞退引发的
赔偿责任。
《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
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3种。有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以书面形式约定
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终止条件的劳动合同。
已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当及时补办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手续。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不同理解的,除有相反证明的以外,以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