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署房地产预售合同时,务必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关键要素:
首先,确保所缔结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具备
法律效力;
其次,探索目标物是否属于预售阶段中的正在进行建设但尚未完工交付的
商品房;
再次,如有必要,务必征得相关金融机构的认可同意;
最后,对房地产开发商进行告知以及要求其确认已收到书面通知。
此外,还应规定预订人及后续购买者必须签署相应买卖协议并完成所有必需的相关手续。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